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專項實施細則
(2020版)
滬自貿臨管委〔2020〕335號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服務業加快發展,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生產性服務業和科技創新服務業相關重點領域投入,推動新片區現代服務業向專業化和高端化拓展,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進一步促進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滬自貿臨管委〔2020〕297號),并參照《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臨港新片區實際,特制定本專項實施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和使用原則)
高科服務業專項引導資金納入臨港新片區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予以保障;資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本市及臨港新片區產業發展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生產性、科技創新服務業相關領域;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推進部門)
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專項實施(以下簡稱“高科服務業專項”)由臨港新片區發展和改革處、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制度創新和風險防范處、財政處等部門組成臨港新片區高科服務業專項聯審會議機制(以下簡稱“專項聯審會”),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評估管理、審核批復、監督稽查等工作,專項聯審會日常辦事機構為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以下簡稱“高科處”)。
各鎮、開發公司、園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庫管理,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負責協同做好引導資金的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向高科處推薦本行業領域內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重大高科服務業專項項目,并配合做好引導資金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對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登記、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在臨港新片區的單位。
2、申報單位運行管理規范、經營狀態正常、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內容和方向)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片區生產性、科技創新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重點支持方向為:
1、鼓勵國內、國際知名公司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服務臨港高新產業集群、立足國內、面向全球的研發、咨詢、法律等專業服務的機構;引導各類科研院所、研發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法律仲裁機構、專業咨詢機構等在新片區集聚。
2、著力培育研發設計、技術轉移、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檢驗檢測認證等綜合性及專業性的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服務功能。
3、支持對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服務業園區的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的規劃編制。
具體支持方向、專題以每年度公布的申報通知、指南等為準。
第六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引導資金采用分類支持、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過項目新增總投資的40%(一般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20%)。對需突破支持上限的重大功能性高科領域服務業項目,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研究確定支持金額。
1、重大示范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對生產性、科技創新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引導資金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200萬元。
2、重點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引導資金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3、一般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引導資金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探索引導資金基金化運作和管理模式,結合風險投資等市場基金對企業或項目的投入情況,適當簡化評審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進一步放大財政性引導資金支持對高科服務業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七條(項目申報和評審)
1、臨港新片區高科處應會同發改處、制度創新和風險防范處、財政處等部門,按照以上支持范圍和條件,根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結合年度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工作重點,按程序編制發布高科服務業引導資金專項項目的申報通知、指南等,明確支持方向、重點、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符合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單位可以在規定時間進行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負責。
2、各相關鎮政府、開發公司、園區等單位負責對項目進行預審,重點審核申報單位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一致性和齊全性,并給出預審建議。
3、臨港新片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負責對項目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報材料詳細信息、現場勘察情況、項目查重,并給出初審建議。
4、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負責對項目進行復審。
5、對需要評審的項目,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評審,項目評審可采取材料審核、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并給出評審結論報告等。
6、根據評審情況,通過項目聯審會、報批程序等確定擬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八條(項目公示)
對擬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會同有關單位、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九條(項目立項)
經聯審、報批、公示后確定給予支持的專項項目,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下達專項支持資金計劃。
第十條(項目協議)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需明確項目總投入、具體內容、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持方式、項目建設目標、違約責任等內容。未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書面同意,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協議內容。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專項支持資金根據項目具體評估情況采取以下撥付方式:
1、一次核定支持金額、分次撥付的方式。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撥付專項支持資金核定支持金額的50%,項目驗收評估后,根據項目驗收情況,撥付相應后續資金。
2、一次核定支持金額、驗收評估后根據項目驗收情況,一次性撥付相應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實施項目,按照要求定期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委托臨港新片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或相關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項目過程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備齊驗收所需材料,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出驗收申請,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根據項目相關驗收管理辦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等規則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
項目發生以下重大變更事項的:
1、項目法人或主體發生變更;
2、項目實施區域(地點)發生變更;
3、項目主要內容、性質發生變化;
4、項目實施期限發生變化;
5、項目總投入或固定資產投資額減少20%及以上、投資預算構成細目變更50%以上;
6、其它重要變更事項等。
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并將有關材料遞交至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經專項聯審會審議、報批等程序審核確認后方可完成變更手續。因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高科處協同財政處限期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五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原則上可以做出撤銷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決定,并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1、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2、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和目標,與簽訂的項目協議明顯不符;
3、經審計后實際完成項目投資額或固定資產投資額減少超過30%;
4、因項目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5、項目經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6、超出項目執行期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7、自立項之日起5年以內改變在新片區的納稅義務,無正當理由遷離新片區;
8、其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專項支持資金項目撤銷的,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應協同財政處督促項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將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繳到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管理費用)
因加強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開展相關項目績效評價等發生的監督、檢查、評估、驗收及過程管理等方面的費用,可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財務監督)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項支持資金必須??顚S谩?/span>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專項支持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協同辦公室(審計室)、財政處等部門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科處協同辦公室(審計室)等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引導資金專項實施應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信息, 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臨港新片區各類專項支持資金和獎勵、補貼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辦公室(審計室)、財政處等部門應當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辦公室(審計室)、財政處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責問效。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和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體應用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實施期間若部分條目發生調整,以補充文件